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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理工大學光電信息學院學術交流管理辦法
時間:2016-10-28點擊:編輯:院長辦公室
第一章 總則
- 為促進學??萍寂c學術交流、提高學術水平,營造良好的學術氛圍,拓展廣大師生的學術視野,促進教學、科研與學科的發展,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學術會議的范圍及活動等級
- 學術會議是指以學術研討和學術交流為目的而組織的會議。學術會議主要形式
2.各單位、部門舉辦的學術會議。
3.本校在編教職人員參加的學術會議。
- 學術交流活動等級劃分
2.其它學術活動為一般學術活動。
第三章 學術交流會議的原則
- 所有學術活動內容,必須要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相一致,不得有違背中央精神的言論和觀點;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學校的利益和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不得有影響學校穩定發展大局的內容。
- 學校鼓勵、支持校內各單位和科研人員開展正常的學術交流,以營造良好的學術氛圍,提高我校學術地位和聲譽。
- 學術會議要緊密結合學校的教學科研規劃、學科發展方向和專業建設,注重介紹某一學科領域最新發展動態及研究成果,促進我校的教學科研水平,促進重點學科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
第四章 學術交流會議的申請程序
- 學術活動及經費由教務處統一管理,各單位、部門申辦各級各類學術會議,應提交《長春理工大學光電信息學院學術會議審批表》(一式二份),并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會議的意義、籌備計劃材料(含經費預算及經費來源渠道)各一份。經教務處審核后,報主管校領導審批。
- 參加學術會議人員必須持有會議通知書、會議邀請函,填寫《長春理工大學光電信息學院教職工參加學術會議申請表》(一式二份),說明會議性質、經費預算等,經教務處審核后,報主管校領導審批。
- 預算經費超過5000元的,及出境參加學術會議的,還需報校長批準,必要時報校長辦公會研究。
第五章 學術交流活動經費的管理
- 各類學術交流活動,必須堅持節約的原則,接待標準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所需經費以學校批復為準。本經費主要用于以下學術交流活動:
2.邀請國際上相關學科領域國內、外專家來我校開展講學或學術報告。
3.其它對學校有重大積極影響的學術交流活動。
- 學校鼓勵我校教學、科研人員外出參加各類學術交流活動。外出學術交流活動經費由教務處審批后由學校報銷。
- 外請專家酬金標準(稅后)如下:
2.國外知名專家、教授,具有國家級人才稱號(長江學者、國家杰出青年、千人計劃學者等),每半天支付酬金2000-5000元。
3.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專業人員,每半天支付酬金800-1000元;具有副高級職稱的,每半天支付酬金500-800元;中級職稱的,每半天支付酬金300-500元。
4.其他人員(如企業管理或技術人員、政府公務員、知名社會活動家等)酬金,根據實際情況,由教務處認定其資質后,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 校內專家酬金標準(稅前)如下:
2.原則上每人每年度所作學術報告不超過2場。
- 經學校同意來我校作學術報告的外請專家,其住宿、交通及用餐招待標準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由學術報告組織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定,主管校長批準,必要時應經校長批準,由校長辦公室負責安排。
第六章 學術交流活動的組織與實施
- 教務處負責制定每年的學術交流計劃,并對會議的組織、實施、經費的管理進行監督指導。
- 各單位、部門要提前上報相關計劃,承辦并組織學生參加各類學術交流活動,并及時做好相關總結工作,學術會議結束后,須向教務處提交下列資料:
2.會議記錄一份、會議活動的照片(如有視頻影像等資料一并提供)。
3.會議最終經費明細表1份。
- 實行會前申報制度,組織、參加學術交流活動需提前做好具體計劃和財務預算,并到教務處進行報備和資格審批。
舉辦單位應提前30天將會議議程等相關材料報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應將會議級別及到會專家情況及時報告主管校領導,并協助學院協調校領導參會。
2.一般性學術活動
由舉辦單位提前7天遞交申請,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活動。
- 參加學術會議者在返校后15天之內,應向教務處、分院(部、室)提交1份包括會議簡況、有價值的學術信息的書面報告,如有必要參會者要就學術會議內容作1次專業內的專題學術報告。
第七章 學術交流活動的責任與落實
- 學術交流活動按照“層層管理、逐級落實”的原則,嚴格執行學校關于《學術交流管理辦法》內的各項規章制度,注重學術交流的效果。
- 各單位、部門要對學術交流內容嚴格把關,內容不得違反我國現行法律,不散布、傳播含有反動、淫穢、消極等不良內容。
- 對邀請專家和參加我校舉辦學術會議的代表,各舉辦單位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保證專家和會議代表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保證學術活動的正常開展。
- 對重要學術交流活動和全校性學術交流活動,主管部門要做好學術活動的協調工作,加強對學術交流資金的管理。舉辦單位要按照辦會相關規定要求,本著節儉辦會的原則,合理使用學術交流資助經費。
- 我校教學、科研人員外出參加各類學術交流活動要注意加強與校外相關單位和專家的聯系,積極宣傳我校學術成就,擴大我校的學術影響,不得泄漏有關涉密內容,不得從事有損我校形象的活動。
第八章 附則
- 本辦法已經由學校院長辦公會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長春理工大學光電信息學院
2016 年 10月28日